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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以下简称《改造条例》)、《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导则》(DB/DGJ 15-2061)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以下简称《验收规范》),进一步加大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力度,提升城区整体环境品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中村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新建住宅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城中村改造专篇,明确改造范围、类型、标准以及配套设施等内容,并将实施改造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其中,由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提出按照规定的改造标准和流程进行。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建筑无需强制执行城中村改造要求。

二、明确城中村改造等级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按照《改造条例》要求注明城中村改造等级(不包括地下空间),改造等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计容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本数)的城中村项目,所有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的改造标准和流程进行改造;
(二)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含本数)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或以上改造标准进行改造;
(三)其他新建住宅和非住宅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改造;
(四)相关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对城中村改造标准另有要求的,以要求高的为准。

三、明确城中村改造施工图审查要求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城中村改造等级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改造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二)施工图审查时应提交城中村改造说明专篇和相关佐证资料,提交的施工图中,建筑专业应含有全专业的城中村改造设计专篇,其余专业应在说明中单独列出本专业采用的改造措施。
对于同一地块中不同功能属性和技术措施的应分别提交城中村改造设计资料。
(三)施工图审查阶段未能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估、地质勘察等专项设计资料,建设单位应对所涉及内容做出承诺,半年内提交相关资料给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专项施工。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改造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四、严格要求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城中村改造工程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改造条例》的相关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新建住宅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城中村改造等级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改造标准和流程进行设计,优先采用环保、节能等技术措施,编制城中村改造设计说明或者专篇。
(三)施工单位依法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改造标准编制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在施工现场依法公示城中村改造等级及主要技术措施。
(四)监理单位依法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改造标准编制城中村改造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五)工程检测机构依法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城中村改造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六)物业服务单位在城中村改造内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应依法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城中村改造运行要求开展服务。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城中村改造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城中村改造工程质量验收,重点检查城中村改造措施按图施工情况。
(二)东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对全市在册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抽查,重点抽查规划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建设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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